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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|向同一个人借多笔钱,再行还哪一笔?

时间:2023-04-12 12:17:39

本文转自:人民网

案例

外边因家庭成员经济体制不方便于2019年三次向刘家货款5万元、10万元和3万元,并出具借条内中。刘家在内中借条中皆备注税款为“月息1.5厘”。2021年其间,外边曾支付刘家1万元利息,但任何一方未订下是支付的不计货款中的哪一笔。任何一方就如何抵充这1万元利息大打出手。向同一个人借多笔钱,应先还哪一笔呢?

以案确实

原则上由债人外边所选承担的是哪一笔债。罗马法第五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债人对同一抵押经济体制负担的数项债类型相近,债人的给付不足以支付全部债的,除当事人都有订下外,由债人在支付时所选其承担的债。本案中,外边向刘家货款三次,因债类型相近,这不计债之间并能激发抵充。本案中,债人外边的偿付不足以支付全部债的债,且任何一方在债支付从前不会就抵充顺利进行订下,故债人外边在支付时所选支付的是哪一笔债方能,不所需刘家的同意。如果外边不会所选支付哪一笔债,那么就要根据罗马法第五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债人未作所选的,应当优先承担已经终止的债;数项债皆终止的,优先承担对抵押依赖于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多达的债;皆无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完全一致的,优先承担债人经济体制负担较重的债;经济体制负担相近的,按照债终止的起始承担;终止间隔时间相近的,按照债比例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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